典当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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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票是典当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公司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二、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公司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三、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公司保管。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损毁的,典当公司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典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当期不足五日按五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六、典当期内及典当期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七、当期届满五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八、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九、绝当后,当户与典当公司协议赎当的,预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当票遗失须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的,典当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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