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屋典当款需要缴税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羊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字体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问:我医院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将14个店面典当给他人使用。经医院(出典人)与承典人协商,房屋典当期限为5年;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1696002元交给出典人;典当期间店面所有权归出典人,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承典人;典当期满,出典人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全部退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将店面返还给出典人;典当期满如出典人不能将店面典当款一次性退还给承典人,则典当店面的所有权归承典人所有,产权过户手续由出典人负责办理;典当期间,承典人有权将店面自己使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租金归承典人所有。随后医院与承典人签订了协议,承典人向医院一次性付清了典当款。此时税务部门要求我医院缴纳税款。但我们认为,典当期满,出典人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全部退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将店面返还给出典人,不存在纳税问题;典当期满如出典人不能将店面典当款一次性退还给承典人,则典当店面的所有权归承典人所有,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才需纳税。请问我们的看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6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不符合典当业务的房地产典当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故出典人医院收取典当款1696002元,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彭律师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永州市隆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02-2006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城市商业广场 12 楼 1207 号 邮编:425000
电话:0746-8221333 8224333 8224666 传真:0746-8221333
联系人:刘 斌 13974601808
技术支持:永州政府网